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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及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的通知

石门县、澧县煤炭监管部门,市直煤矿企业,市矿山救护队: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湖南省规范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按照省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及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的通知》(湘煤行﹝2008﹞116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组织 
     鉴定工作由市局统一领导,石门县、澧县煤炭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县煤矿的鉴定工作。市矿山救护队负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
    二、时间安排 
    (一)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应在7~10月进行,具体鉴定月份由煤矿企业市矿山救护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时间由各煤矿企业和及相关部门(机构)自行确定,但必须与瓦斯等级鉴定同时提交鉴定报告。
    (二)县煤炭监管部门必须于11月10日前完成本县鉴定结果的预审,汇总后报我局初审。市属矿直接报我局初审,省局集中审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鉴定范围: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各类煤矿
    四、鉴定机构与人员
    (一)凡从事本次鉴定工作的煤矿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必须是经省局“湘煤行函﹝2008﹞49号”文批准认可的。国有煤矿及所属设计、科研、救护等二级机构未经“湘煤行函﹝2008﹞49号”认可的,只能从事本企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工作。
    (二)凡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省局组织的专业学习培训,并取得省局颁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人员合格证书》。 
    五、资料要求 
    每个矿井在完成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后,必须按《湖南省规范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的意见》、《煤尘爆炸性鉴定规范》(AQ1045-2007)和《煤自燃倾向性色谱吸氧鉴定法》(GB/T20104-2006)要求,编制鉴定报告,并按要求编写文字说明、附表、附图。各项鉴定资料归口市矿山救护队汇总,编制《2008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见附件1)和《2008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明细表》(见附件2),编写鉴定工作文字总结材料(附电子文档)。
    六、工作要求
    (一)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工作的煤矿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对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或降低工作程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鉴定结果及鉴定资格。
    (二)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采样工作,市属国有煤矿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其余煤矿由县级煤炭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必须严格按照《煤尘爆炸性鉴定规范》(AQ1045-2007)和《煤自燃倾向性色谱吸氧鉴定法》(GB/T20104-2006)要求执行,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在新暴露的采掘工作面上采取煤样送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附件:1、表一2008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
          2、表二2008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明细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常德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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