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煤行[2008]09 号
关于开展省内外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
统计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煤矿,石门县、澧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经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及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的通知》(国统字〔2007〕169号)文件精神,我省省内外及市州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工作已从三月一号起实施,现将我市配合开展省内外及市州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的
开展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工作的目的,是从煤炭生产、流通环节,按照能源供应核算办法,搞准能源统计数据,满
足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的需要。同时为各级政府制订能源发展
战略、调控煤炭供需平衡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和依据。
二、工作组织
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全市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的组织与实施,包括报表布置、收集、审核和汇总等。
石门县、澧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的组织实施、报表布置、收集、审核
和汇总上报,市属煤矿和煤炭经营企业直接上报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行业管理科。
三、要求
1.两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高度重视,组织得力,明确责任,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并健全相关统计体系,确保报送渠道畅通。
2.加强统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规范、制度和考评机制,配备相对固定的统计人员,逐步提高统计能力和相关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报送数据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避免漏报或缺项,要有必要的分析说明。两县、市直煤矿、各煤炭经营企业应于3月31日前将相关统计人员、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行业管理科(“市直国有”以外的煤炭生产企业报本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3.强化统计基础工作。两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必要的生产、销售统计台帐,按要求填报和报送相关统计报表,保证报送数据的准确、及时。生产企业报送的数据应与统计部门的湘ZB201表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对不报送和不按时报送报表的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将不予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变更及延续手续。
四、报表报送
1.煤炭生产企业(含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矿):填制《煤炭生产经销企业煤炭产品(商品)省内外销售情况表(基层报表)》(附表1)和《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生产、销售、库存情况表(基层报表)》(附表2),市直煤矿直接报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行业管理科,其他煤矿企业报所在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总后填制《煤炭生产经销企业煤炭产品(商品)省内外销售情况表(综合报表)》(附表3)和《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生产、销售、库存情况表(综合报表)》(附表4),报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行业管理科。
2.煤炭经营企业:向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行业管理科填报附表1。
报送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的报表需在每月后5日内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汇总审核后,将全市综合数据报省局,同时抄报市统计局。
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电话:0736-7725652,传真:0736-7717263,邮件地址: aimingyou@163.com。
五、填表说明
(一)煤炭生产经销企业煤炭产品(商品)省内外销售情况表:
1.本表的煤炭销售量只统计销售到本企业所属市级行政区域以外的煤炭销量,按需方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分省市、市州分别填报。如需方为跨地区集团公司,按实际到货地点所在地分省、市州填报。
2.市直煤矿企业煤炭销售量统计含本地销量,按需方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分省、市州分别填报。
3.对于收购外省煤炭再销售的,应如实填报销往其他省、市
州的煤炭数量,并注明资源属地。
(二)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生产、销售、库存情况表:
1.对于在外省开矿的煤炭生产企业,要按照资源属地原则,向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报送报表,非本省的煤炭资源不得计入本企业的统计数据内。
2.企业自用量是指煤炭生产企业用于本企业生产、职工生活方面的用煤。
3.本表平衡关系:年初库存量+收入量-销售量-企业自用量±盘赢盘亏-洗选损耗=期末库存量。
附表:(点我下载附表)
1.煤炭生产经销企业煤炭产品(商品)省内外销售情况表(基层报表)
2.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生产、销售、库存情况表(基层报表)
3.煤炭生产经销企业煤炭产品(商品)省内外销售情况表(综合报表)
4.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生产、销售、库存情况表(综合报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煤炭 调运 统计 通知
抄送:市经委 市统计局
常德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6日印发